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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法律法规

时间:2014年05月03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导读:上级机关不予受理越级提出的来访事项,“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新《商标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5月1日起正式实施。

1.信访应在60日办结 越级不予受理

23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这是国家信访局针对类似问题首次出台系统化的专门文件。

《办法》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规定,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办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办理。

2.新商标法明确“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修改后的商标法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此次新商标法作了相应调整,强调了驰名商标应“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并明确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新商标法对原商标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第五十三条罚则。

新商标法第十三条在原条款基础上新增了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该条款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概念——“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强调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主要增加了第二、三、四款,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和途径作出了规定。第十四条特别增加的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和新增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此外,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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