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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8年01月30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终125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医院。法定代表人:田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阔,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攀,男

上诉人刘某、xx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02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025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
xx医院、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51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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