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豫01民终125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医院。法定代表人:田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阔,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攀,男 上诉人刘某、xx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02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