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终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xx医院(河南省xx院)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阔,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已死亡),男 上诉人河南省xx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袁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xx康复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