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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某与上诉人xx机械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6年08月16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军,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某,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电力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月、吴天阔,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军与上诉人郑州xx机械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3)管民二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冯*军与郑州xx机械厂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上诉人冯*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史某,上诉人郑州xx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吴天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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