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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捡”发票售卖获刑十个月冤吗?

时间:2018年03月01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近日,一则题为“北京一地铁保洁员捡1800余张一卡通发票卖钱,被判十个月”的新闻在媒体平台上传播,引发网友热议,大家纷纷感慨“太重了”、“应该判缓刑”,并质疑法院的量刑依据。

针对此问题,记者独家采访了案件承办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详解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事实细节:承办法官表示,网上报道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大体准确,但并未涉及部分影响量刑的细节:

被告人谢某于2017年6月27日19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城铁站,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地铁一卡通充值发票)1841份,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发票均系真发票。

报道中所称谢某所售发票是捡的、并不知道出售发票是犯罪行为,属谢某的个人辩解,并无证据支持。

关于发票来源,虽然谢某一直坚持是自己捡的,但部分发票属于联号票、且票面整洁、边缘码放整齐,与其他部分褶皱、零散外观明显不同。

此外,谢某、买方均证实本次交易是买方首先向谢某订购5万元面值的发票,谢某表示需要确认手头数额,而后答复有6万的票,并提出交易价格为票面金额2%,买方同意后两人在约定时间交易,被民警当场捉获。

审理阶段,法院为谢某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后经审理,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量标准:关于非法出售发票案件的量刑标准,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40万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结合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谢某的交易数额为1800余份,是定罪标准的18倍,这是判处十个月的主要原因;没有对谢某判处缓刑,主要是考虑到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谢某曾有销售行为、发票系其收购后转卖,但不论是其索要对价的方式、还是磋商的过程,可以看出谢某对发票交易并不陌生,如果对其判处缓刑,可能会形成“只要交罚金就可以了事”的印象,不足以防止她后续再犯的可能性,也不利于对周边潜在犯罪者形成震慑。

而“不知道是犯罪”,属于对违法性认识的抗辩;但构成犯罪并不要求明知道行为构成犯罪,只需知道行为被禁止的程度即可;发票不可买卖当属常识性问题,因此并未影响对谢某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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